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4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理由-一、國有船艦、航空器,依國際法慣例,不問航行何域,皆可視為本國領域之延展,概受本國法律之支配。惟管轄權屬誰,自須明確規定,故以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均有管轄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違警罰法第三十三條。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