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理由-本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以處理違反本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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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理由-本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以處理違反本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