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理由-本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以處理違反本法案件。


瀏覽次數:5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