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理由-一、本條明定警察機關開始調查之原因。
二、調查為對於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人裁處之準備程序,包括事實調查與證據蒐集。
三、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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