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理由-一、本條規定不經訊問而逕行處分之簡易程序,蓋訊問之目的為求事實真相,若情節輕微而事實已臻明確,得不經傳喚、訊問之程序,逕行處分,所以節省繁瑣之程序。
二、為確保人民權利,本條明定限於處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之輕微案件,始得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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