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理由-一、本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未隨案移送之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者,得逕行裁處,以免因違反本法嫌疑人之缺席,造成案件久懸不決。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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