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規定: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理由-本條明定違反本法案件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俾專責成。
=民國110年5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理由-一、修正通過。
二、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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