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2條規定: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理由-凡依法裁定拘留已屆執行時,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者,為維護法律尊嚴,自宜強制其到案,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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