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4條規定: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理由-一、本條規定執行拘留期間之計算及期滿應予釋放之時間,以資明確。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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