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規定: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理由-一、本條規定不服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處分之救濟方式與期間。
二、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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