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規定: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
並得添具意見書。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理由-本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瀏覽次數:3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