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規定: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理由-本條規定抗告之期間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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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理由-本條規定抗告之期間及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