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0條規定: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理由-一、本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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