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1條規定: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理由-一、本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撤回,撤回之管轄及其程式。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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