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理由-一、無知青少年吸用強力膠、迷幻物品等行為有日益泛濫之趨勢,不僅危害其身體健康,亦且破壞社會秩序。爰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證明,其行為殊不正當或有犯罪意圖,故特設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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