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九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理由-一、為保護通行便利,防止額外索取及阻礙交通,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禁止無賴之徙,或不良少年看白戲,或搭乘車、船不照章買票,爰訂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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