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理由-一、畜養危險動物,如虎、豹等。如無適當限制,對社會大眾具有危險,爰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為促使義務人加強對危險動物之防範,以避免發生實害。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本條第三款係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禁止驅使動物如惡犬等嚇人。


瀏覽次數:3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