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規定: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為維持公共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經主管機關禁止出入之處所,不得擅行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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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為維持公共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經主管機關禁止出入之處所,不得擅行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