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理由-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路燈及交通號誌不得擅自操縱,以免妨礙夜間通行及防止被歹徒利用犯罪。
二、交通號誌、路燈及路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既為便利公眾而設,自不得任意毀損,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為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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