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規定: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理由-本條為預防不良分子於公共遊樂場所聚集滋事,乃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課以場所業者報告之義務,而維公共秩序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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