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本條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對媒合暗娼賣淫者之處罰。媒合乃於異性之間,通達意思,促成姦、宿之機會,不論男女,從中媒合,均構成本條之行為。
=民國100年11月4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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