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賭博財物,傷風敗俗,荒時廢業,實為盜賊之媒,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為本條第一款現定,處罰在住宅、空屋內賭博財物者,以補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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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賭博財物,傷風敗俗,荒時廢業,實為盜賊之媒,爰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為本條第一款現定,處罰在住宅、空屋內賭博財物者,以補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