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規定: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理由-本條規定在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不得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以保持肅靜,並利公務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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