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理由-一、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一切暴行,以保護人之身體安全。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互相鬪毆,以免妨害他人身體。
三、本條第三款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二十九款規定,以預防群眾鬪毆案件之發生,消弭事故於無形,亦即聚眾意圖鬪毆而尚未發生實害之前,而為警察人員發現者,即予取締。
=民國109年12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理由-序文句首「左」字修正為「下」及刪除「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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