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理由-一、為保護私有財物,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擅自解開或縱放他人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如意圖損壞,或以竊取為目的而有本款行為者,依刑法有關規定處斷。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以保護他人竹木、菜菓、花卉等。但以其情節輕微者為限,倘使物主受有重大損失,而有竊盜之意者,則屬刑事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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