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理由-一、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並防止不法,本條第一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醫療行為以外之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免妨害他人之自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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