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理由-一、本條第一款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保護他人住宅、題誌、店舖招牌及其他正當之告白與標誌。所稱污損,係指情節輕微者而言,倘污損之程度已達不堪使用者,則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二、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等,如任人張貼、畫刻或塗抹,不僅侵害他人財產,且礙觀瞻,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及日本輕犯罪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款、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為本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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