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立法沿革

04 Jul, 200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理由-本條為實體法兼程序法,其處罰程序雖分管轄、調查、裁處、執行、救濟五章,類似刑事訴訟法之一部分,但因違反本法案件,胥較刑事案件為輕,且其處罰之性質,仍屬於行政罰之範疇,故貴在即決,其程序自宜簡易,立法旨意在便於實用,惟其中涉及人身自由部分,依本法規定均應移送法院裁處,恐因其裁處程序之規定或有不足,發生窒礙情事,故本條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者外,並得準用刑事訴訟法,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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