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85條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修法理由 |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障善意第三人起見,於第二項增設但書,明定「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障善意第三人起見,於第二項增設但書,明定「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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