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85條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85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修法理由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障善意第三人起見,於第二項增設但書,明定「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及保障善意第三人起見,於第二項增設但書,明定「允許」之撤銷或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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