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87條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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