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93條規定: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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