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93條規定: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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