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五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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