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97條規定: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97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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