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0條規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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