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0條規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00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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