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1條規定: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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