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3條規定: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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