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3條規定: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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