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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