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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