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08條規定: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08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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