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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