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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