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1條規定: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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