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1條規定: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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