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3條規定: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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