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3條規定: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3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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