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4條規定: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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