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4條規定: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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