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116條規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16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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