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116條規定: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6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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