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17條規定: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17條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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