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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