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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