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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