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27條規定: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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