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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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