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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