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1條規定:

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1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修法理由

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制。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理由-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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