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1條規定:
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1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修法理由 |
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制。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判決,其判決確定,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理由-本條所謂駁回之「判決」,係沿用前民事訴訟條例用語,應修正為「裁判」,以符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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