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2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2條:

時效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訴訟拘束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修法理由

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修正本條條文。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訴訟拘束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理由-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修正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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