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2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2條: 時效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訴訟拘束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
修法理由 |
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修正本條條文。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訴訟拘束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理由-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修正,修正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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