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民法第347條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347條的規定提供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買賣契約的規定可以擴展應用到其他類型的有償契約中,除非這些規定與其他契約的性質不相符。查民律草案第五百六十一條理由謂有償契約中,以買賣契約最為重要,故於買賣設完全之規定,而準用於其他有償契約,以節繁雜。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347條設立買賣契約規定的「準用」原則,即允許其他有償契約在適用時參考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除非這些規定與其他契約的特性不相符。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簡化法律適用,提升法律的統一性和效率,避免對不同有償契約重複制定相似條文。這條規定的設置是為提高法律規範的效率和一致性,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法律複雜性。
民法第347條的設置,體現立法者對於法律規範統一性的追求,通過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減少不同有償契約之間的差異,並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然而,在適用準用規定時,法院和法律實務者需要仔細考量每一類契約的特性,避免不當適用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爭議。民法第347條的規定,促進法律體系的簡化與效率,並保障有償契約中交易雙方的公平與對價關係,是現代契約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文。
準用買賣規定的原則
有償契約的法律特徵與範圍:
有償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都需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提供物品或服務,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價金。買賣契約是有償契約的典型代表,雙方的義務對等: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金。因此,有償契約的核心特徵在於「對價關係」與「雙務性」,這也是與無償契約(如贈與契約)的主要區別。
在買賣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設計相對完善,包括標的物的交付、所有權的移轉、價金支付的條款,以及風險承擔的規定。因此,立法者選擇買賣契約作為有償契約的範本,使其他類型的有償契約也可以參考這些規定。
民法中有償契約的核心特征與法律應用的複雜性。買賣契約作為一種典型的有償契約,其規範不僅涉及交易的基本義務與權利,還涉及到更廣泛的法律關係的調整。
有償契約的主要特徵在於雙方都有給付義務,即一方的給付(如財產權的轉移)是基於另一方對等的給付(如價金的支付)。這種相互性是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如贈與)的主要區別。
有償契約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因契約關係,一方提供物品或服務,另一方支付對價的契約。除買賣,這一類型還可能包括租賃、承攬、代理等契約。
由第三百四十五條可知,出賣人以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為代價,換取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買受人以支付價金之義務為代價,換取出賣人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亦即雙方皆須付出代價,以取得相對人之給付義務,此特徵通常稱之為「有償性」。
有償契約與適用買賣契約的核心規定:
買賣契約為一種有償契約。將一個契約論為有償契約之實益主要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有關規定之適用;論為無償契約之實益主要為:債務人之悔約權及其債務不履行、積極侵害債權責任之減輕。
民法第347條的「準用」設計,學說上稱為「授權式類推適用」,這意味著其他有償契約在法律上可以借用買賣契約的規定作為參考。買賣契約涉及的條款,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價金支付義務、給付不能時的損害賠償等,通常也適用於租賃、承攬、代理等其他有償契約。這樣的安排不僅節省立法成本,還能在不同契約類型中保持一致性,有助於當事人理解和遵守。
買賣契約的規定包括對價金的支付、標的物的移轉、風險的劃分等核心要素,這些規定因其普遍性和基礎性,適用於大多數有償契約。
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
在有償契約中,由於交易雙方的義務相互依存,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同時履行其義務,否則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法律規定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交易的公平進行。
債務人悔約權及其責任減輕的可能性:
對於無償契約,由於其性質更傾向於一方的利益,法律可能賦予債務人在某些情況下悔改的權利,或在不履行、積極侵害債權時減輕其責任。
準用買賣規定的授權式類推適用
然而,並非所有買賣契約的規定都可以無條件地適用於其他有償契約。條文中明確指出,若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與其他有償契約的性質不符,則不適用。例如,在租賃契約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並不轉移給承租人,而是保留於出租人。這一點與買賣契約的所有權移轉原則明顯不同,因此關於所有權移轉的規定在租賃契約中不具適用性。同理,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僅需完成工作成果,並不涉及標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權的轉移。因此,這些契約的特性決定某些買賣規定不能簡單類推適用。
由於買賣契約是最典型的有償契約,所以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其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此種準用學說上稱之為「授權式類推適用」。惟在授權式類推適用,與非明文授權類推適用的情形一樣,準用之法律(如買賣),到底只是被類推適用到「擬規範」之案型(如其他有償契約)。其與直接規範究有不同。明文規範之案型與擬被類推適用之案型僅為相似而不同一,其間有大同中之小異。此小異部分,在法律的適用上每每有重大之意義。是故,必須先相應於此小異部分,將準用之規定,做必要的限制或修正後,方能適用到擬規範之案型。
第347條允許對其他有償契約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這種做法被稱為授權式類推適用,是法律在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已有規定的精神和原則,對類似情況進行合理適用。
類推適用的限制:
雖然買賣契約的規定可以擴展至其他有償契約,但這一準用是有條件的。只有當買賣的規定不與其他類型契約的特定性質相沖突時,才能準用。例如,在租賃契約中,物的所有權不轉移,這一點與買賣的所有權轉移原則不同,因此相關規定不能簡單擴展應用。
民法第347條在實務中經常用於處理各類有償契約中涉及的對待給付義務、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問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多次強調,當事人如在承攬、代理或其他有償契約中出現爭議,且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準用買賣契約的條款作為解釋基礎。例如,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法院認為這一原則同樣可以適用於承攬和租賃契約,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確保雙方義務對等。
此外,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能夠在涉及不動產或大宗商品交易的契約中提供穩定的法律依據,減少契約起草過程中的爭議和不確定性。例如,在不動產租賃契約中,若當事人未約定租金支付的具體時間,則可準用買賣契約中關於價金支付時間的規定,依交易慣例或市場條件予以確定。
雖然類推適用提供法律應對多變情況的靈活性,但在實際適用時需要考慮到案型的具體差異。法律的直接規範與類推適用案型之間存在的小異部分可能對法律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此在適用時必須做出必要的限制或修正。
當法院或法律實踐者在應用有償契約相關法律時,必須仔細考量交易的具體情況和契約的性質,確保法律適用既符合法律原則也適應具體情境。此外,授權式類推適用的運用需要在理解法律條文精神的基礎上,注重案件的具體事實。
通過準用買賣規定來規範其他有償契約,可以避免在每一種契約類型中重複制定相似的法律條文,
從而提高法律體系的效率和一致性。這種做法減少法律規範的複雜性,使得法律從業者和普通公眾更容易理解和遵循有償契約的基本法律規範。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有助於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確保交易的公平性,特別是在對價關系和風險劃分方面。
民法第347條的設定是對民法整體框架的一種優化,不僅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實用性,也保護在有償契約中當事人的基本權益。在具體運用這一規定時,法律實務者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判斷哪些買賣契約的規定可以適用,以及是否有特殊情況需要另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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